特点一
一是犯罪活动的蔓延性比较大,发展很迅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地毯式地给群众发布虚假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发布范围很广,侵害面很大,所以造成损失的面也很广。
特点二
近期电信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二是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一开始只是用很少的钱买一个“土炮”弄一个短信,发展到英特网上的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等,成了一种高智慧型的诈骗。从诈骗借口来讲,从最原始的中奖诈骗、消费信息发展到绑架、勒索、电话欠费、汽车退税等等。犯罪分子总是能想出五花八门的各式各样的骗术。就像“你猜猜我是谁”,有的甚至直接汇款诈骗,大家可能都接到过这种诈骗。这种刚开始大家也觉得很奇怪这种骗术能骗到钱吗?确实能骗到钱。因为中国人很多人在做生意,互相之间有钱款的来往,咱们俩做生意说好了我给你打款过去,正好接到这个短信了,我就把钱打过去了。甚至还有冒充电信人员、公安人员说你涉及贩毒、洗钱等等,通过这种办法说公安机关要追究你等等各种借口。骗术也在不断花样翻新,翻新的频率很高,有的时候甚至一、两个月就产生新的骗术,令人防不胜防。
特点三
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犯罪团伙一般采取远程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团伙内部组织很严密,他们采取企业化的运作,分工很细,有专人负责购买手机,有的专门负责开银行帐户,有的负责拨打电话,有的负责转账。分工很细,下一道工序不知道上一道工序的情况。这也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很大的困难。
特点四
是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有的不法分子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的人,也有的常在境外发布短信到国内骗中国老百姓。还有境内外勾结连锁作案,隐蔽性很强,打击难度也很大。
针对电信诈骗发展蔓延的情况来看公安部门也在采取一些对策,同时也在加强与电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比如推进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问题,前不久四个部门联合发文加强银行卡的安全管理。像有的个别地方还推行了手机实名制。前不久有的人大代表也在呼吁要在全国实行手机实名制。我认为这些都是遏制电信诈骗发展蔓延的很重要的措施。
但是从打击的实践来看,这些工作还远远不够,银行、通信部门确实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漏洞,这实际上起到了一个助纣为虐、帮助犯罪分子诈骗老百姓的这么一个作用。比如像银行卡的批量开户,拿一个身份证到银行一下开了几百个账户,比如委托他人代理开设银行卡。比如电话的转接,像刚才讲的一号通、400、任意显号。像这些已经被犯罪分子广泛应用到诈骗犯罪,客观上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不良作用。
所以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要从根源上开展治理,需要咱们的银行和工信部门的大
电信诈骗防骗意识力配合,需要采取一些相关的政策支持,需要加强一些行业的监管,要采取一些技术的措施,使犯罪分子缺乏作案的平台,最大限度地减少老百姓的损失。在这个地方就要平衡社会发展和打击犯罪两者之间的关系。咱们的一些企业不能过分追求利润,追求商业利益,企业应该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和公安机关加强配合,要和公安机关、通信部门建立一些日常的会商机制。因为犯罪分子的手法不断翻新,一会儿出来一个400,一会儿出来一个捆绑一号通。咱们出来的一些新的技术手段本来是服务老百姓的,给老百姓的通信提供方便的,结果最后却被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作为欺骗老百姓的一种办法。
针对这些问题公安机关发现以后要及时提出来,跟通信部门和银行加强联系,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犯罪的发展。几个部门之间要定期开展一些研讨,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防范犯罪,减少老百姓的损失。
最高法院2011年4月7日对外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电信诈骗行为将受到从严惩处。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 2000元提高为3000元。根据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解释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规定了5种情形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另外解释也明确了可予从宽处罚的情形,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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