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据笔者调查,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
1、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发挥缓刑考验作用。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据笔者调查,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
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罪犯在判缓刑
期间和无罪释放享有相同的
自由,失去应有的监督。一些缓刑犯在缓
刑期间又犯新罪,而被
撤销缓刑,还有一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不久,又旧习上演,
继续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缓刑
执行期间,未对其适当帮教。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因为
犯罪对其进行惩罚不是主要目的,通过惩罚、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
再犯罪、改过自新,应
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那么,对于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简单,主观
罪过不深的少年犯,适用缓刑后,应当多给予关怀、教育,使其在学校、
家庭或工作岗位上接受考验。但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并未受到特别的关怀、教育,他们有的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有的受其他人拉拢继续游手好闲、为非作歹,学校、家庭未吸取教训,对其加强管教,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也未协助有关单位、人员制定帮教措施,未适时回访,引导他们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3、缓刑
案件执行
减刑制度的较少,鼓励机制不健全。
缓刑案件,因罪犯未被关押,无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怎样好,都很少有被减刑的,这不利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实现不仅仅体现在罪犯不重新犯罪,还体现在通过
劳教,罪犯人生观上有所提升,
道德行为水平得到提高,除了不犯罪,还要成为一个讲究
社会公德的人。在缓刑执行期间,对表现好、能够改过自新、乐于助人、群众交口称赞、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用减刑的方法予以承认和鼓励,无异会对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对其他缓刑罪犯也树立好的范例。
缓刑和
死缓的区别: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
犯罪分子被判处
拘役、3年以下
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
死刑为
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
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
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
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
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
再执行,或者
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
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死
缓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