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System,指
行政法律学科的内在逻辑结构。
行政法学体系以
行政法体系为基础。不同的
国家,有不同的
行政法学体系;然而,属于同一
法系的国家之间,行政法学体系的差别相对小些。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体系,从内容上说,比
大陆法系窄些,它不涉及
行政组织本身的结构,
公务员法独立于行政法之外;与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相比,中国的行政法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属于行政法的内容。其理由是:行政法是抽象的原理,而不是具体的制度。英美法系行政法学的体系及内容主要有:(1)
行政权的授予;(2)
行政程序;(3)行政的
立法控制;(4)行政的
司法控制;(5)对
不当行政的救济。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体系,虽然也没有类似中国的行政法分论,但其内容要比英美法系广泛得多。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体系及内容主要有:(1)行政法原则;(2)
行政主体;(3)
行政组织法;(4)
公务员法;(5)
行政行为;(6)行政司法;(7)
行政责任;(8)
诉讼救济。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至今尚未有统一的模式,其大致结构如下:首先,行政法学被分为两大部分,即
行政实体法学和
行政程序法学,有时前者被称为行政法学(狭义),后者也称
行政诉讼法学;其次,行政法学(狭义)又分总论与分论。行政法总论的体系大致是:(1)行政法绪论;(2)行政法主体;(3)行政法
行为;(4)
行政违法与不当;(5)行政
责任;(6)行政司法;(7)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分论的体系大致是:(1)军事行政法;(2)外事行政法;(3)公安行政法;(4)民政行政法;(5)
司法行政法;(6)经济行政法;(7)教育行政法;(8)科技行政法;(9)卫生行政法以及文化行政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