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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诉讼

摘要

     宪法诉讼 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指公民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或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非法的或不当的侵害以后,向有关机关申请消除侵害,给予救济的诉讼。宪法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但又与它们有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宪法上的权利通常都能成为刑法民法行政法规范和保护的对象。因此,当有关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首先应当通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来加以保护,不必要单独运用宪法诉讼予以保护。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往往不是完备到足以囊括一切宪法规范的程度,总有些宪法权利得不到具体法律的保护或者是具体法律的规定违反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这样就在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留下了空白,建立相应的宪法诉讼制度可以解决法律、法规的合宪以及宪法权利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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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与普通诉讼的区别编辑本段



  宪法诉讼不同于普通法诉讼。

  普通法诉讼一般是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三大诉讼的共同点是确定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诉讼标的只限于具体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至于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则是宪法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普通法院对此原则上是没有审查权的。这就产生了法治社会中的空白点。

  在普通法诉讼中,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状况无法得到确认,致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下去。宪法诉讼的意义恰恰在于对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乎宪法进行审查,以确定他们的效力。宪法诉讼是对普通法诉讼的重大补充。宪法诉讼与普通法诉讼相结合构成了一国完整的宪法保障体系。

宪法诉讼的分类编辑本段



  宪法诉讼分为抽象的宪法诉讼、权限争议诉讼、公益诉讼、弹劾诉讼和选举诉讼

  首先,关于抽象的宪法诉讼。

  抽象的宪法诉讼是宪法诉讼的核心内容。抽象的宪法诉讼是指当公民或组织的宪法 权利受到非法的或不当的侵害以后,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消除侵害、给予救济的诉讼。公民或组织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的侵害:

  一是具体行为的侵害;二是抽象行为的侵害。一般说来,公民或组织的权利受到具体行为的侵害后,只要通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予以保护就够了。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会受到抽象行为的侵害,普通法的诉讼对此是无能为力的,总是有些公民或组织的的宪法权利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这样就在公民和组织的权利的保护方面留下了空白。这个空白若不填补,法制对公民和组织的权利的保护就是不全面的,有缺陷的。英美等国的司法复审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包含着抽象的宪法诉讼的制度。

  第二,关于权限争议诉讼。

  共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产生纠纷,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决的活动。法国的权限争议法庭最具有代表性。权限争议法庭从严格意义上讲既不属于行政法院,也不属于普通法院,它是为了解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纠纷而成立的特殊类型的法庭。它实质上是一个具有宪法性质的仲裁法庭。

  第三,关于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原告不是为了自己或者主要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独具特色。在1943年的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件中,法院指出,国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司法审查,国会有权依法律指定其他当事人作为私人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

  第四,关于弹劾诉讼。

  弹劾诉讼是指针对一个国家的最高级的公职人员提起的是否解除其职务的诉讼。弹劾诉讼至少有三个特点:一享有弹劾权的主体必须由宪法明确规定;二弹劾的对象只限于一个国家最高的或者顶级的公职人员;三弹劾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弹劾对象的宪法责任,即是否能够继续担任公职,不解决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美国宪法规定了弹劾诉讼制度: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因审判弹劾案而开会时,参议员应该进行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在合众国总统受审时,以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任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处分

  最后,关于选举诉讼。

  日本的民众诉讼程序包括两种关于选举的诉讼。第一,选举无效诉讼和当选无效诉讼。这两种诉讼都围绕选举,但略有区别。前者的争讼是针对选举行为,后者的争讼则针对当选人的资格。在地方公共团体议会的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中,对选举效力不服的选举人或公职候选人,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对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者,可以请求都道府县管理委员会予以审查。异议者对都道府县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决不服者,以上诉委员会为被告,可以向高等法院起诉。在众议院议员及参议院议员的选举中,对其选举效力有异议的选举人或公职候选人,可以选举众议院议员及参议院议员的都道府县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参议院中国选出议员的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高等法院起诉。第二,其他选举诉讼。1、关于农业委员会委员、町村议会议员的选举;2、被罢免法官对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服所提起的诉讼的。奥地利宪法法院具有裁决选举纠纷的职能。宪法法院有权裁决国民议会、联邦议会、政区委员会等对选举程序和结果提出的异议,包括裁决对联邦总统和议员资格的选举程序和结果有效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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