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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

摘要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是:

  1.审判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1)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第一审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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