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
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
人民法院,
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
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
法院和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
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
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是:
1.审判
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1)
法律规定由它
管辖的
第一审案件。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
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
无期徒刑、
死刑的普通
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是:确认
发明专利权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对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
具体行政行为提
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
裁定的上诉案件和
抗诉案件。(4)
人民检察院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
受理的刑事、民事和
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
错误,中级人民法院有权
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
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