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居是指婚姻双方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同居 义 务但是维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别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该制度是在教会法禁止离婚的情形下,为解除夫妻双方不堪共同生活而设立。在当代,虽然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离婚自由的法律制度,还有一些国家保留了别居制度。如大陆法系的法国、意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
1、别居期间,婚姻关系仍处存续状态 ,双方只解除同居义务,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离婚则完全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双方均有再婚的权利。
2、别居期间夫妻仍负贞操义务,离婚后双方无此法律义务。
3、别居期间夫妻仍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后此义务完全消灭。
4、别居期间夫妻间仍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离婚后则无此权利。
我国婚姻法没有别居制度的规定,但是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理论基础
1.别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2.有同居权必有别居权
(二)现实基础
我国现今的婚姻状况比较复杂,存在离婚案件普遍,别居事实众多,家庭暴力严重,婚内维权难等的特点。正是这种婚姻关系的现状培育了别居制度建立的土壤。该制度的建立不仅能能有利地填补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而且有效地改善婚姻的不良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避免轻率离婚,降低离婚率
2.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有效解决分居事实举证难题
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就要对分居的这一自然事实进行举证,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结果。但是司法实践中,真正能够通过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分居事实少之又少。因此,要求原告方呈堂证供未免过于苛刻。 如果将分居这一自然事实的性质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话,问题自然就解决了。在当事人选择别居之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别居之诉,要求其确认为法律事实,经法院所认定的别居事实当然具有证据效力。
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关系社会的稳定。实行夫妻别居制度,可以使夫妻关系暂时恶化的男女双方,因暂时的分居,从家庭的矛盾困境中解脱出来,避免双方硬栓在一起产生的厌烦情绪,更可以避免一方一时冲动采取过激举动所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恶果,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在对待别居与离婚的关系上,世界各国情况不同,大致分4种:
(1)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同时存在,申请离婚的理由与离婚也大致相同。如法国、比利时、英国、北欧一些国家及美国的一些州。
(2)只实行离婚制度,不承认别居制度,如日本、美国的少数州、前苏联、东欧等国。瑞典在1973年取消传统离婚理由的同时,也废除了别居制度。
(3)把夫妻事实上分居或实行别居达一定期限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一些州等。
(4)规定判决别居满一定时期后得依法改判离婚。如法国、荷兰、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等。别居可以因双方和解恢复共同生活,或因法院撤销或因改判离婚而终止。
中国未设别居制度,但承认事实上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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