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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

摘要

 法院证据的审核判断
一、审核判断证据的概念和原则
(一)审核判断证据的概念
审核判断证据就是审判人员围绕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和当事人在庭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鉴别真伪,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审核判断证据作为认识案件事实的过程,包括审查核实证据和判断证据两个方面的内容。审查核实证据主要是通过庭审或勘验活动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决定证据的取舍;判断证据主要认识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问题,确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审查核实证据时,应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而判断证据则是由审判人员独立进行分析、推理、归纳等思维活动。
审查核实证据和判断证据又是密不可分的诉讼活动。只有经过审查核实的证据,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断事实的根据。对证据的审查核实,必须结合证据的关联性,才能判明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而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又必须以审查核实的证据为基础。
(二)审核判断证据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判断原则。因此,如何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操作中进行证据判断的问题,防止法官滥用职权,防止法官心证的隐密化,并保障法官独立办案,仍然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学者就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借鉴西方国家现代自由心证理论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它确认了法官根据良知、理性、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审核判断证据的原则,简称依法独立审核判断证据原则。这一原则从司法伦理角度对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提出了以下要求:
1.秉持职业道德操守;
2.遵守逻辑推理及生活经验法则;
3.法官心证要公开。
二、审核判断证据的方法
    审核判断证据,可以在逐个审核判断证据基础上,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审核判断,并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一)逐个审核判断证据
     逐个审核判断证据,可认识某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存在何种客观联系,由此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5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二)综合审核判断证据
    一个案件往往有多个证据,而且相互之间可能相互印证,也可能互有矛盾,所以有必要通过当事人庭审质证以及法官核实判断证据,结合全案证据,对所有证据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以及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并就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这就是综合判断证据。它要求审判人员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6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综合审查判断的方式是:
1.审核和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
2.审核判断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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