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
财产权利:不仅包括
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包括无体物如
权利,都归自己所有。但是,在
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
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这是所有权与其他
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无体物,那么
债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人身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而且也会导致适用
法律原则的
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属于
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
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
产权的两个分类。与债权相比,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
绝对权。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行为,主要是
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
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
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
不作为义务。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
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
相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
社会公共利益对于
集体所有权或
个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十分明显的。
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物权,内容最全面、最充分。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
处分权。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是
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
地上权、
地役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于物直接管领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
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
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
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
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
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
期间。例如,不能像约定债权那样,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
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约定所有权存续期间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