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从占有的事实
状态而言,即为占有的发生。占有的取得方式,因占有是
直接占有还是
间接占有而不同。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
原始取得。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
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例如对无
主物的
先占,对
遗失物、漂流物的
拾得,都属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由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于
事实行为,不是
民事行为,因此不要求取得这种占有的人具有相应的
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
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另外,这种占有的取得方法并不一定是要求对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即可认为取得了对物的占有。例如对于房屋并不是要
使用才为占有,只要上锁不使他人擅自进入,就是占有了房屋。再如将物品放在家中,或搁置在隐蔽的场所,都是占有了该物品。
2.直接占有的
继受取得。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
继承。
让与是依
当事人移转占有的行为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让与,当事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而且经常伴有其他
法律关系,即经常与
所有权或其他应占有物的
权利(如
典权、
地上权、
质权)的设定或让与同时进行。占有的让与,还必须有占有物的
交付,主要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由于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因此不论是
动产还是
不动产,都是依交付而移转占有,不动产占有的移转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占有可以依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依继承取得的占有,是权利
义务概括继承的结果,因此继承人取得的占有,在种类、状态、
瑕疵等方面,都与被继承人的占有相同。
(二)间接占有的取得
1.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创设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人可以将其占有移转给他人,从而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例如所有人为他人设定典权、地上权、质权、租赁
使用权,由典权人、地上权人、质权人、
承租人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而所有人自己享有对物的
返还请求权,成为间接占有人。
(2)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这种创设的间接占有,多是依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的,例如甲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乙,但甲还需要使用该自行车,于是与乙订立借用或
租赁合同,使乙取得对自行车的间接占有。
2.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让与和继承两种方式。
间接占有的让与是依指示交付的方式,将其间接占有让与他人。例如出借人(间接占有人)将借用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时,不需要将物取回后再将物交付于
受让人,只要将对于借用人的返还
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即可,这时受让人就继受取得其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是一种占有,自然也可以依继承取得,但继承人同时应继承占有的瑕疵。
二、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这里的消灭,应指确定的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如果仅仅是
一时不能实行其管领、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夺,占有并不丧失。
占有的消灭,应当以占有人是否仍有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为依据。所以,如果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例如将物交付给他人、抛弃对物的占有,或者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例如占有物被盗、遗失,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管领、控制,占有即归于消灭。
占有物
灭失,占有人事实上的支配已无所凭借,占有亦消灭。
至于间接占有,在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时,其占有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