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
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
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
人格权和
名誉权。
在认定这类
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诽谤罪与
侮辱罪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行为手段不同。
2.区分诽谤罪与
诬告陷害罪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所捏造事实的性质不同。
根据
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的除外。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
人格尊严、名誉权。
犯罪侵犯的对象是
自然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
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
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
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
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
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
侵权行为,不仅在
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
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
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
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
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
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
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
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
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
过失行为。此外,即使
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
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3.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
(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2)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
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
法院才
受理,否则
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
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
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
人民检察院应
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