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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摘要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2.区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对于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把假毒品误作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应以本罪(未遂)处罚。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不够较大的,不构成犯罪
2.罪数问题。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犯本罪,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毒品犯罪的共犯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事先通谋
2.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本罪包庇的对象限于毒品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毒品是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还是本人的。
2.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赃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3.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毒品共犯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事先通谋。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走私制毒物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对象只限于制毒物品,即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后罪对象则是一切毒品。
2.区分走私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共犯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与制造毒品罪共犯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51条的规定,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5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界限。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非法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还要注意的是,按照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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