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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摘要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是指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也是行政诉讼立法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根本依据,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最重要渊源。此外,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及诉讼活动原则的规定等都对行政诉讼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二)行政诉讼法典
行政诉讼法典比较完整集中地对行政诉讼的原则及各项具体制度、程序做了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审理行政案件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渊源。
(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的原则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法律监督的原则规定都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之一。
(四)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颁布前,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以后,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或规定比较原则的方面,仍须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送达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诉讼保全、集团诉讼等规定,行政诉讼均可参照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之一。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必须符合下述原则:第一,不冲突规则。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做了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冲突的民事诉讼规则。第二,行政诉讼法优先适用规则。对于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做了规定的,应当优先选择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回避制、合议制的规定。
(五)单行法律、法规
除上述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外,有的单行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行政复议前置、起诉期限等内容,这些规定行政诉讼有关内容的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六)国际条约
法院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还要适用我国缔结、参加或认可的涉及行政诉讼问题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多边协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些国际条约和协定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七)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做的解释。这些法律解释同样是行政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准则和规范,也是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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