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cedure of Constiutional Revision,修改
宪法的法定顺序。各国国情不同,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一般可分为提案、议决和公布三道程序。整个修改过程比修改
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提案:提出修改宪法的
议案是修改宪法的第一道程序。各国宪法规定,享有
修宪动议权的机关和人员,大致是:(1)在
共和制国家,基本上属于国会及其
议员,或同时属于政府(
总统、
总理)和
选民;在
君主制或
君主立宪制国家,有的由国王独揽,有的由国会及其议员共同行使。(2)少数国家的地方
议会。(3)个别国家的最高
国家机构。提出议案在一些国家还有各自的独特规定,如多哥宪法规定,动议必须征求联盟中央委员会的意见;
法国宪法规定,总统动议权应依据总理的建议行使。有的国家在修宪议案
交付正式议决前,还要先议决
宪法修正案是否成立。 议决:议决程序是修改宪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严格而复杂的一道程序。审议宪法修正案,除少数国家按一般
立法程序进行外,大都规定了
特别程序,主要是:(1)出席和表决修正案的法定人数一般都高于普通法。(2)有的国家规定,在议会通过修正案后,议会立即解散举行
大选,修正案由新选出的议会审议通过才能成立。(3)有的国家规定,审议修正案必须二读三读通过,如泰国。有的要两次审议通过,而且两次审议之间要间隔一定时间。(4)有的国家规定,在议会通过修正案后,还要经
国家元首批准才能生效。(5)在
联邦制国家,
联邦宪法修正案除
联邦议会议决外,还要由邦议会或地方
公民团体议决。(6)有的国家规定,修正案如涉及国家重大事项或重要条款的修改,或公民要求复决,还应交付公民复决。(7)有的国家对不同的修改采取不同的议决程序。公布:公布宪法修正案是修改宪法的最后一道程序,经过公布,修正的条款才能正式成为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发生效力。公布的机关一般有:(1)国家元首;(2)
行政机关。在公布时间上,有的规定,在修正案通过后立即公布,有的规定在修正案通过后一定时间内公布,在生效的时限上,有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的规定,在公布一定时间后生效。中国
宪法的修改程序,1954年《宪法》只规定:宪法的修改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法》都没有关于修改
宪法程序的规定。1982年现行《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并且增加了修宪动议权的规定,即宪法的修改,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这使《宪法》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以
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中国《宪法》修正案亦如《宪法》一样,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即于通过之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