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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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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的定义编辑本段


  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的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从广义分析婚姻的效力,则涉及到宪法民法刑法、婚姻家庭法、行政法劳动法诉讼法等许多领域。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效力指结婚在夫妻或亲属关系上的人身和财产法律后果。其中,又有不及于第三人的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效力之别。前者为直接效力,只涉及婚姻成立时当事人本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者还包括结婚对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如姻亲关系的发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

  所谓夫妻的人身效力,即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义务。它包括夫妻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的义务。

  所谓夫妻的财产效力,指因婚姻成立而产生的财产法律后果,主要涉及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夫妻相互的财产继承权。夫妻财产效力是以其人身效力为依据的。

事实婚姻的效力编辑本段

  在我国,事实婚姻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的。对于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补行登记。对于那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又没有子女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否认其婚姻关系。如已有子女,应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顾。

  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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