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是指婚姻的成立所导致的
法律后果。从广义分析婚姻的效力,则涉及到
宪法、
民法、
刑法、婚姻
家庭法、
行政法、
劳动法、
诉讼法等许多领域。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效力指
结婚在夫妻或
亲属关系上的人身和
财产法律后果。其中,又有不及于
第三人的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效力之别。前者为直接效力,只涉及婚姻成立时
当事人本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者还包括结婚对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如
姻亲关系的发生、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
所谓夫妻的人身效力,即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
权利和
义务。它包括
夫妻姓名权、
人身自由权和
计划生育的义务。
所谓夫妻的财产效力,指因婚姻成立而产生的财产法律后果,主要涉及
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
扶养义务和夫妻相互的财产
继承权。夫妻财产效力是以其人身效力为依据的。
在我国,事实婚姻系指没有
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
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
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
违法婚姻。
人民法院在
审理这类
案件时,一般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的。对于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
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补行登记。对于那些不符合结婚
条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又没有子女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否认其婚姻关系。如已有子女,应按照《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顾。
随着我国
婚姻登记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