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包括两类:
一是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终止权、选择权、买回权、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抛弃权、抵消权、免除权等。
二是物权性请求权,包括撤消权、所有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b)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
在各国法上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婚约撤销权、婚约解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婚生子女否认权、子女认领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等;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抛弃、遗产分割权等。
2) 法定形成权与约定形成权。大多数形成权为法定形成权;约定形成权如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见《合同法》第93条第2款)
3) 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诉、可撤消的婚姻)与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的撤消权、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和法定撤消权、违约合同解除权)。
绝大多数形成权为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见《合同法》第47、48、51、96、186、192条);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必须要到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确认才能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如法定撤消权的行使(《合同法》第55、75条)。此种形成权是形成权的例外形式,强调通过诉讼行使这种权利:一是对第三人意义重大,二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
形成权还可以分为:发生形成权,变更形成权,消灭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