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x工商x处字(xxxx)第x号
当事人:×××,性别:×, 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现住址:×,身份证号:×××。
×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地点)从事××经营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经局长批准于×年×月×日予以立案。
或:×年×月×日,本局接举报称×××未办理营业执照于××(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经核查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经局长批准于×年×月×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于×年×月×日开始,在×地(自有/租赁)从事××经营活动,(经举报)于×年×月×日被本局依法查获。至查获时,当事人经营额××,违法所得××。在查处过程中,本局于×月×日对当事人×××经营的×个(件、箱等)××进行了依法扣留(封存),该强制措施于×月×日予以解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2、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其未办理营业执照于××(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3、对×××进行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于××(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4、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账册复印件1份,证明了××××;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等的身份;
5、当事人××租赁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了××××。
×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x工商×听字(××××)第×号《听证告知书》(或x工商×处字(××××)第×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申述和申辩。
或:×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x工商×听字(××××)第×号《听证告知书》(x工商×处字(××××)第×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月×日书面(口头)向本局提出申辩,称“……”,经过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申辩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故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从事 ××经营活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考虑到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有悔过表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元,共计×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建设银行xx市支行营业部(地址:xx西路xxx号)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xx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日内直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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