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追索是汇票制度中的一部分内容,当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应收取持票人提示的汇票原件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已经支付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再追索是汇票制度中的一部分内容,当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应收取持票人提示的汇票原件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已经支付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被追索者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如果其还有前手的,依法再向前手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依此顺序,直至该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该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发出通知的费用,以及其他要的费用。
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在此汇票的出票人就是主债务人,银行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行,商业汇票的主债务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根据票据的基础关系,出票人应当承担付款的责任,在他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时即意味着届期要无条件付款,如果收款人背书转让,被背书人也进行了背书转让后,又转让给出票人时,出票人只有第一次票据权利请求付款权,没有向其后手追索的第二次票据权利。
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这是因为背书人的后手是被背书人,其汇票权利自背书人手中取得,该汇票对背书人来说应当具有充分的汇票权利,当汇票经过若干次转让,又转回背书人手中时,他仍然不能否认自己曾经对该汇票作过的真实性的保证。所以,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以其在票据上第一次签章记载确定其前后手位置,不得以最后一次记载的位置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