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变更程序
在
刑事判决、
裁定的执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需要对已确定的
刑罚内容或刑罚的执行方法加以变更,其处理程序亦是
执行程序的组成部分。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执行变更程序。
一、
死刑执行的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
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一)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
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
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
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
错误的;
2.在执行前
罪犯揭发重大
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
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999年1月29发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
案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2号)规定,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现有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需要改判的案件,应当由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适用
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
再审。
(二)暂停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
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
验明正身,
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根据
刑法第50条和刑事
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其在死刑缓期
执行期间的表现,
死缓判决可作两种变更:
1.死缓犯在
缓刑执行
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
无期徒刑。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
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有期徒刑。
另需指出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
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根据刑事
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
管辖法院是服刑地的
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案件的程序是:罪犯所在监狱在死刑缓期二年期满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
合议庭对申报材料审查后,认为应当减刑的,裁定减刑,并将减刑裁定书
副本同时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及
人民检察院。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
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监狱及时
侦查,
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服刑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由作出
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