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
占有、
使用、
收益和
处分的
权利。
船舶所有权可为
自然人所有,也可为
法人所有。如果是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
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
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
合同。
船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
共有。船舶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
第三人。
1、以船舶为客体。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此种船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船舶。《海
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
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可见,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属具。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船舶的性质属于
动产,但此种动产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
法律地位。
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负有特殊的
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权人享有一些法定的
特权,如
责任限制等。
(一) 船舶的积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在通常情况下的某些具体的表现形式或存在方式。
1、
占有权能。
一般表现为船舶所有权人对其船舶享有的把握或控制的权利。船舶所有权人实现占有权能通常需要
船员的辅助才能实现。在班轮运输或航次租船中,船舶所有权人当然对船舶享有全面的占有权能。在定期租船中,船舶所有权人转移部分控制的
权力给定期租船人。而在光船租赁中,船舶所有权人则完全丧失了对其船舶的控制或占有,但这并不表示船舶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丧失,反而是船舶所有权人行使其船舶所有权的结果。定期租船人或光船租赁人所得到的占有权或控制权也受到法律保护。
2、
使用权能。
船舶所有权人对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上的运用的权利。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直接利用船舶的用途或获得船舶的使用价值的人不是船舶所有人,使用权常常与船舶所有权人分离。在航次租船的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归于货主或航次租船人。而在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的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不在船舶所有权人手中。
3、
收益权能。
一般是指利用船舶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这是船舶所有权人最看重的也是船舶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该项权利的实现常常以使用权能的让度为
对价。在班轮运输中,船舶所有权人享有收益权。其他的情形下,除所有人享有收益权外,非所有人也享有部分收益权。
4、
处分权能。
船舶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船舶进行处置,从而
决定船舶的命运的权利。这种处置分为事实上的处置和法律上的处置。但是船舶所有权人的
处置权会受其他形式的限制。《海商法》规定,除非
当事人另有规定,未经
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船舶上设定
抵押权。例如,光船租赁的时候,船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就受制于承租人。
(二) 船舶的消极权能
船舶的消极权能,这是排除他人非法
干涉为内容的权能。我国《海商法》和《
民法通则》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船舶的消极权能通过
物上请求权行使来实现,包括
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
(一)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船舶所有权可以因捕获、
没收、
征用等
公法原因而取得,也可以因建造、买卖、受赠、
继承、
公司合并、
委付等
私法原因而取得。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人都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船舶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
赠与等方式予以转让。但是,不管通过买卖还是赠与方式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凭该合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非经登记的船舶转让
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可以因船舶所有人抛弃、转让等自愿行为而消灭,也可以因被没收、征用等强制行为而消灭,还可以因船舶沉没、拆船等原因而消灭。船舶所有权消灭,原所有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