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还对第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
自诉案件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均有
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第二审人
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上诉、
抗诉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
第一审判决或者
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审人民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上诉案件,刑事部分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指令
再审,并将附带
民事诉讼部分发回与
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
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
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
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
视为自动
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
被告人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在
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
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告知其另行
起诉。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
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
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
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