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J.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
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主要著作有《论宽容异教徒的通信》(1689年)、《政府论》上下篇(1689年)和《人类理解论》(1690年)等。《政府论》是其
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自然法理论是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认为自然
法的本质是
理性,自然法所规定的
权利有
平等权、
自由权、
生存权和
财产权。洛克特别强调
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与生存权同样重要,这些权利就是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天赋
人权”。提出了较为彻底的
法治原则:以普遍遵守的法律进行统治;必须
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那些无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根据自然法的精神
自由裁决。洛克把
国家的权利分为三种,即
立法权、
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制定和公布法律的
权力;
行政权是指执行法律的权力,所以也称
司法权;对外权就是进行
外交(包括
宣战、媾和与订立条约)的权力。洛克所说的“三权”是由两个不同的机构来行使的,实际上他的理论是“两权分立”,与后来的“
三权分立”学说不同。洛克的法律思想具有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认为在自然
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和自然法联系在一起,以自然法为准绳,受自然法的调节和保护。通过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后,则享有社会自由,除受契约形成的立法权约束外,不受任何意志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认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认为自由离不开理性,它随理性的增长而增加,因理性的成熟而实现,所以这种自由不是无政府状态,而是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