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进行现场管制的权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的权利: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9条[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警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大职权:人民警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大职权: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警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使用约束性枪械的职权: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警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武器的职权: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警察在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下,使用武器的职权: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时的权利: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权利: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1条[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权利: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警察上级机关撤消下级机关有错误的执法活动的权利: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3条[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法院重新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法院适宜管辖罪犯重新犯罪的职权:人民法院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后还在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法院退回案件和要求要求人民检察院纠正的权力: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的权力。----《中华人民[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法院追究违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保证人的职权: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法院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取保候审被告人提供保证人的职权: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法院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有疑问证据的职权: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法院移送刑事案件的职权: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职权: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