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程序的概念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基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审理的程序。
二、二审的提起与受理
(一)二审程序的提起
提起二审程序的条件,必须符合以下几项:
1、主体适格
这是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诉讼资格必须适格的要求。
2、对象适格
第二审程序审查的对象必须是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裁决。因此,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审性质,不得再对它提起上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裁判是终审的裁判,也不能成为上诉的对象。
3、法定时间和方式的合法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二)二审程序受理
上诉由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一审并案审理的案件,判决后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上诉后可以分开诉讼的,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可以不列;上诉后仍不可分开诉讼的,则未上诉的当事人可列为被上诉人。当事人原则上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的,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并告知其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案卷、书状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全部案卷、书状和证据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条件的应立案受理。
二、二审的审理
第一审是第二审的基础,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两者所适用的程序基本相同,但第二审有自己的特点:
1、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3、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进行全面审理。
4、在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得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5、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6、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二审的裁判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就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与裁定。
(1)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认可其合法性的,就确认其法律效力。
(2)依法改判。二审法院认定第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有错误,从而直接予以改正的判决。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属于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如果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仍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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