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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财产罪

摘要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包括公民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两点是应当特别予以注意的:第一,行为人必须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性的行为,这是构成抢劫罪的基本条件,也是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所在。所谓强制性行为,包括三种情况:(1)暴力方法,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甚至杀害等足以使被害人的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2)胁迫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不敢反抗。(3)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以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无法反抗。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与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是被害人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醉酒状态,或者是被害人处于昏睡状态,行为人拿走财物,不能认定为抢劫而只能是盗窃。第二,财物必须是当场取得的,这是构成抢劫罪的重要条件。这一条件表明行为人的强制性行为与取得财物的结果之间在时间上、场合上具有统一性。至于抢劫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只能说明抢劫行为的情节,对构成抢劫没有影响。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注意刑法第269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特别规定。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2.注意刑法第267条关于携带凶器抢夺即以抢劫罪认定的特别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夺行为,且在抢夺过程中身上携带有凶器,这就具备了认定的条件,而不考虑凶器是否使用。因为凶器如果使用了,就是典型的抢劫,正由于只携带而未使用,才将抢夺认定为抢劫。
3.注意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以财物所有权是否受到侵害为内容的,因此,抢劫罪的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为标准。财物抢到手的是既遂,没有抢到手的就是未遂。但是,如果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问题,都是抢劫霏的既遂,应当按照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实施了“抢”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且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区别在于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抢夺是“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则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物。
2.如果行为人是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不管凶器是否使用,都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3.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8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应当把握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给予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使其不敢反抗。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通常包括以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等等。二是行为人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三是行为人已经实际非法占有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的数额以1000元~3000元为较大的起点,以1万元~3万元为巨大的起点。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与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有类似之处,又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的威胁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不当面实施;既可以由自己实施,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实施。后者的威胁是当面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2)前者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当场实现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实现的,后者威胁的内容只能是当场可以实现的。(3)前者既可以是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取得财物,后者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一、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在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两个法定情节,也是认定盗窃罪是否构成的两个标准:第一,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2000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凡是多次盗窃未经处理的,其盗窃数额都应当累计计算。盗窃数额是指盗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和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也不是指行为人低价销赃后所得的数额。在计算被盗物品的价值时,应当以案发当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格为计算依据。还要注意的是,数额较大虽然是构成盗窃罪的一个重要条件,但并不是惟一条件,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综合予以考虑。第二,多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多次盗窃是指在一年之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都属于多次盗窃的范畴,也应当按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既具备数额较大的情节,又具备多次盗窃的情节,只以数额较大的情节定罪即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的诈骗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概括起来应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虚构事实,即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无中生有,骗取财物;二是隐瞒真相,即掩盖事实真相,使被害人误以为实际存在的事实是不存在的,骗取财物。行为人使用上述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信以为真,从而将公私财物“自愿”交给行为人。但是,这种自愿并不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真实意愿,而是被犯罪人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上当受骗的结果。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以诈骗方法骗取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文对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行为的特别规定,如金融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罪合同诈骗罪,等等。由于刑法条文已经对这些特殊的诈骗罪作了专门规定,不再适用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是以专门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节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一、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在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中,需要把握三个要点:第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侵吞、占有、使用或者处分他人的财物。他人的财物是指:(1)他人委托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里的他人财物,既可以是他人的个人财物,也可以是单位的财物。(2)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由于不慎而暂时失去占有、控制的财物。(3)地下的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埋藏物除了有明确个人归属的以外,所有权都属于国家。第二,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这是构成侵占罪的数额条件。第三,行为人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行为条件。如果行为人虽然有非法占有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的行为,但一经要求其退还或者交出立即退还或者交出,则不构成侵占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时,要注意区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虽然都是侵占财物的行为,但前者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后者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前者侵占的是为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而后者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物。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对本单位环境、情况等比较熟悉的方便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不能构成本罪。二是实施了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的方式可以是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手段。如果非法占有的并不是本单位的财物,不能构成本罪。三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面规定中的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节 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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