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上诉的条件
提起上诉的条件是指提起上诉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1.上诉的实质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诉。换言之,即对哪些裁判,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裁定。除此之外,按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第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法院的一审裁判,都是不能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对它们提起上诉。
2.上诉的形式要件,即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必须具备的要件,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首先必须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且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合法。上诉人是享有上诉权的人,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可能成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具体有: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上诉期间。上诉期间又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行使上诉权的期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期间做了不同的规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从裁判送达之日起计算。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分别开始计算;任何一方的上诉期未满,裁判都是在上诉期内,这时,裁判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当事人可以上诉。只有当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都届满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间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普通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则分别计算。
(3)上诉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提起上诉时,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是表明当事人表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请求二审法院变更原审裁判的根据,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它不仅要求上级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第二,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第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这一部分是上诉状的核心部分。上诉的请求是上诉人提起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上诉的理由是上诉人提出上诉的根据,是上诉人向上诉法院对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的适用法律方面持有异议的全面陈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决定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