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和权利
在
刑事诉讼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
辩护人的范围相同。即有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可以在下列人中委托一至二人
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
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
代理人的
监护人、亲友。同样,不能充当
辩护人的人,也不能被委托为
诉讼代理人。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
法律,维护
被害人、
自诉人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人应当向
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
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
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内容或者解除
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代理,也可以另行
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
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代理权变更或解除,应当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
管辖的人民
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9条规定的精神,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代理律师向
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代理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证据,人民法院认为代理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代理律师的申请收集、调
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