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在
开庭10日以前将
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
检察院;至迟应当在开庭3日将
传票、通知书送达
当事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和
翻译人员;
公开审判的
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
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
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
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
侦查完毕。人
民法院当庭
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
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
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人民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
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四类案件”,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
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审理
自诉案件,适用
普通程序的,应当在被告人被
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需要延长审理
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自诉案件,应当在
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
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