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1.询问
证人只能由
侦查人员进行。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
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
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定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
公安机关或者
人民检察院的
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检察院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地点的选择,应当从有利于获
取证言、
保证证人作证的积极性方面考虑。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
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
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
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
法律责任。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
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
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
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
报复,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
未成年人所熟悉和习惯的场所。这样有利于保护未
成年人的权益,减少其思想顾虑,消除心理压力,达到询问的目的。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
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
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
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询问证人必须保证其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
条件。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
错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写出书面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