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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摘要

 人类社会最早的起诉方式是自诉犯罪发生后,一般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直接向有管辖权司法机关控告犯罪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的统治者逐步意识到,犯罪行为并不仅仅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更重要的是,犯罪的泛滥也从根本上危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对整个统治秩序都构成威胁。为了有效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控制社会秩序,国家开始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官员来承担起诉职能,这就促使刑事公诉制度逐步形成。

现代各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另一种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即较为严重犯罪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的问题,也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强调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二元并存、相互补充的起诉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机制的目的是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等的个人合法权益。公诉和自诉两种控诉形式互相补充,构成了我国刑事起诉的完整体系。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
在我国,提起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提起公诉是侦查终结后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单独行使检察权的范畴,与其他诉讼阶段相比,具有下列特定任务:
1.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2.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分别决定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通过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实行侦查监督,纠正违法侦查行为
4.对于决定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的案件,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工作;对于决定不起诉或者撤销的案件,从综合治理的目的出发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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