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及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应做以下处理:
对于扣押、冻结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财物及其
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
被害人的合法
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
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
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开庭审判时,经向
法庭出示、
质证后移交法庭。
休庭或闭庭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清点、核对无误的,由经手人在清单上分别签名后予以封存。对因上诉、
抗诉引起
第二审程序的,
第一审人
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
法院,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对不宜移送的,如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以及其他
危险品等,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
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对于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
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
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以下处理:
1.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
受理案件。
2.
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
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3.
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侈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
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需要指出的是,对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因
犯罪嫌疑人
死亡,申请人民法院
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
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
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被判处
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
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