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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权利行使

摘要

Exercise of Civil Right,指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行为,即权利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权利人依权利本身的内容享受的利益。但是,在形成权的行使、债务清偿的受领等情况下,权利的行使与权利的处分密不可分。权利的行使一般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民事权利虽然意味着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的某种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对民事权利的行使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的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内容而实施一定的行为,无需相对人的协助,这种行为必须体现权利人的真实意思,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2)权利内容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所必须的行为,否则权利的行使就不能达到实际效果。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依权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通过事实行为方式的行使和通过法律行为方式的行使。前者指权利人通过实施事实行为(无意思表示的行为)行使其权利,后者指通过法律行为行使其权利。具体为:(1)支配权的行使,通常是直接、现实地支配权利的客体。例如对所有物的支配,很少通过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一般也无需法院的裁判,但是也有例外,如抵押权的行使。(2)请求权的行使,需为对相对人请求给付的请求(催告),请求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履行请求为准法律行为,(3)形成权的行使。依权利方的单方行为行使,这些行为是法律行为。如撤销权选择权解除权抵消权等等。也有准法律行为如催告权。形成权的行使也有必须通过法院裁决行使的,如婚生子女否认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终止收养权等等。(4)抗辩权行使的目的是对抗请求权,可以以书面、口头等方式行使,其性质是意思通知。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既可以由本人行使,也可以由他人代理行使。代理权的来源可以是本人的授权,也可以是法院的裁判。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专门规定为其设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辅助其行使权利。但是,对法律规定必须权利人自己行使的权利,如订立遗嘱、订立遗嘱抚养协议、收养等一些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不得通过他人代理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为享有权利内容的行为,以有意思能力为必要。但是是否以行为能力为必要,则依权利的具体内容而定。权利的内容依法律或法律行为行使的,以当事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如果权利的内容以事实行为行使的,则不以行为能力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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