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rcise of Civil Right,指实现
民事权利内容的
行为,即
权利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权利人依权利本身的内容享受的利益。但是,在
形成权的行使、
债务清偿的受领等情况下,权利的行使与权利的
处分密不可分。权利的行使一般不会引起
诉讼时效的中断。民事权利虽然意味着
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的某种
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对民事权利的行使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的权利人为实现其权利内容而实施一定的行为,无需相对人的协助,这种行为必须体现权利人的真实意思,否则不发生
法律效力。(2)权利内容的实现有赖于
义务的履行,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所必须的行为,否则权利的行使就不能达到实际效果。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依权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通过
事实行为方式的行使和通过
法律行为方式的行使。前者指权利人通过实施事实行为(无
意思表示的行为)行使其权利,后者指通过
法律行为行使其权利。具体为:(1)
支配权的行使,通常是直接、现实地支配权利的客体。例如对所有物的支配,很少通过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一般也无需
法院的裁判,但是也有例外,如
抵押权的行使。(2)
请求权的行使,需为对相对人请求给付的请求(
催告),请求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履行请求为准法律行为,(3)形成权的行使。依权利方的单方行为行使,这些行为是法律行为。如
撤销权、
选择权、
解除权、
抵消权等等。也有准法律行为如
催告权。形成权的行使也有必须通过法院裁决行使的,如婚生子女否认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终止
收养权等等。(4)
抗辩权行使的目的是对抗请求权,可以以书面、口头等方式行使,其性质是
意思通知。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既可以由
本人行使,也可以由他人
代理行使。
代理权的来源可以是本人的授权,也可以是法院的裁判。对于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行为能力人,法律专门规定为其设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辅助其行使权利。但是,对法律规定必须权利人自己行使的权利,如订立
遗嘱、订立遗嘱
抚养协议、
收养等一些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不得通过他人代理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为享有权利内容的行为,以有
意思能力为必要。但是是否以行为能力为必要,则依权利的具体内容而定。权利的内容依法律或法律行为行使的,以当事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如果权利的内容以事实行为行使的,则不以行为能力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