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审判是“公开审判”的对称。法院不在公开场合审判案件,不允许旁听的审判方式。各国对特定案件审判适用的一项审判原则。但是,不同国家对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的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对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审案件,一律不公开审判。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判。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判。在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判的,也可以不公开审判。对于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要当庭宣布不公开审判的理由,但法院的判决应当对外公开宣布。在对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开庭时,除法定人员外,不许其他任何人进入法庭。
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包括科技、经济、军事、外交政策等国家事务方面的秘密。这种案件不公开审理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私生活中不愿公开的内容。这种案件不公开审理,既考虑到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顾及到可能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第三,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上述两种案件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也应当不公开审理。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中迳行裁判的案件,就实行不公开审理。
第一,离婚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生活和感情问题,多属个人格与情感的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故法律赋予离婚案件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种:技术秘密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技术、技能、知识和经验方面的秘密,具体表现为产品的配方、图案、设计、工艺、工序、操作方式等;经营秘密是指经营者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切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如企业自身结构的变更计划、销售状态、信息情报、管理经验、客户名单等。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审判方式的权利,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4条对商业秘密的内涵作出了解释。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涉及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有: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其中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离婚案件;四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对于上述案件,结合法律规定来看,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公开审判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具体来说,不公开审判分为应当适用和可以适用两种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为应当适用不公开审判,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特别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主动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不公开审理,法院不主动依职权决定,当然,如果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法院可依职决定不公开审理。另外,从法律条文的文义理解,对于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也可以不采纳申请意见,而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对于法院应依据什么标准来衡量是否不公开审理,法律未有规定,笔者以为,司法实践中,应由审判人员根据案情、案件影响程度、权利人的利益、审判需要等因素自由裁量。
对于应当不公开审判而进行公开审判的,首先面临的是审判效力的问题,即这样的程序瑕疵是否会影响到案件的最终裁判,笔者以为,庭审过程,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的体现,庭审的公开与否并不必然影响到审判效力的问题,公开审判系法律所极力倡导的审判方式,不公开审判作为例外的存在主要是为防止公开审判会触犯或侵害案件以外的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次,违反不公开审判程序产生的直接后果往往是导致国家秘密的泄露、他人隐私权受到侵害,对应的责任可能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比如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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