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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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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编辑本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编辑本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那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主要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能够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残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

  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依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有无劳动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满18周岁,取得基本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公民在18周岁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能参加劳动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则是事故责任人负担其至18周岁的扶养费。除此外,被抚养人无论是否已年满18周岁,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参加劳动以获取生活来源,那么责任人应负担其20年的扶养费,但对于年满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被扶养的年限减少1年,但对于年满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一律负担5年的扶养费。

  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编辑本段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如何适用最新司法解释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编辑本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比以前的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在该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该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一规定贯彻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确定相关费用时,既考虑到了保护受害人以及依靠其扶养的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益。在司法实践中,广大审判人员对这一规定还是能够理解的,但对如何计算,认识却不尽统一。笔者认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遵循依法、按份、分段、限额计算的原则进行。具体来讲,其计算步骤应为:

  1、确定被扶养人及应被扶养份额。

  被扶养人为依法应当扶养的,而非实际扶养人。如有劳动力,但无职业的受害人的成年家属(包括其妻子),虽然事实上在受害人受害前可能实际受受害人的扶养,但在确定被扶养人时,该家属因其非依法应当扶养的人,所以不能被列为被扶养人。不仅如此,受害人的妻子还应作为受害人子女的扶养人与受害人分担扶养费。受被扶养人有多个扶养人,应先用扶养人人数被1除。以被扶养人有4个扶养人,该被扶养人的分份额就应当为1/4。因为其最终能享受到的份额要受到最高额限制,也就是年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一份,所以这里的份额称其为“分份额”。

  2、确定各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年限。

  如果多个被扶养人被扶养年限不一致就必须分段进行计算。以被扶养人人数一致的年度进行分段计算。以被扶养人有4人为例,假定其中有1人需要被扶养20年,有1人需要被扶养10年,有1 人需要被扶养7年,有1人需要被扶养3年,那么计算时就应分为前3年、4到7年、8到10年、11到20年四个阶段进行计算。因为被扶养人为多人的情况下,有的在前几年赔偿总份额可能超出限额,后几年也可能不足限额,只有分段计算才能准确算出本人在全部各年度赔偿限额中应占的实际份额。

  3、确定年赔偿总份额是否超出年赔偿限额。

  “总份额”就是各个“分份额”累加。以被扶养人有4人为例,假定其中2人各有4个扶养人,其分份额分别应为1/4;另外2人分别有2个扶养人,其份额分别应有 1/2。那么这四个被扶养人的总份额就是1/4+1/4+1/2+1/2=3/2。因为2/3超过了年赔偿总额为1份的限额。所以还需要计算各个被扶养人在总的1份中应享有的份额,即本人分份额乘以 (1 / 总份额),这样计算所得的数字就是本人在这在阶段应享有的最终份额。让我们来验证一下,以上面分份额为1/4,总份额为3/2的两个被扶养人为例,其最终份额分别为1/4 乘以(1除以 3/2)=1/6。而分份额为1/2,总份额为3/2的两个被扶养人,其最终份额为1/2 (1除以 3/2)=1/3。四人最终份额为1/6+1/6+1/3+1/3=1。如果被扶养人总份额不超出一份的限额,其分份额即为最终份额。如被扶养人有3人,其中,两人有6个扶养人,一人有2个扶养人,其总份额为1/6+1/6+1/2=5/6,未超过1,各个被扶养人的最终份额就分别为1/6、1/6、1 /2。

  4、根据受害人身份确定赔偿参数。

  这里的赔偿基数就是根据扶养人身份的不同所参照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有人认为,对于数个被扶养人,由于其身份不同,可能导致其参数也不同。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被扶养人生活的根据是作为扶养人的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所以这个参数只能是以受害人的身份为依据。

  5、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赔偿基数。

  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应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这一基数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一般来讲受害人作伤残等级的较多,而作丧失劳动能力的很少。如果有丧失劳动能程度鉴定,可以将丧失劳动能力系数作为赔偿基数;如果只有伤残等级鉴定的,可以将伤残等级作为一个参考。一级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也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要由法官来行使自由裁量权,一般情况下,10级的在10%上下考虑,九级的20%上下,五级的60%上下。

  6、总公式

  (1)年赔偿总份额超过1

  被扶养人年度赔偿额=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乘以 本人分份额 乘以 (1 除以 总份额) 乘以 赔偿基数

  (2)年赔偿总份额不超过1

  被扶养人年度赔偿额=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乘以 本人分份额 乘以 赔偿基数

  7、案例

  在2003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中,一无责任的受害人死亡。法院于2004年5月2日受理本案,6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该受害人为城镇居民,父母均健在,父75,母70,共有4个子女。妻子无职业,40岁,一子13岁,一女8岁。法院应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1)确定被扶养人。被扶养人共有4人,即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其妻子虽然在其生前受其扶养,但该有劳动能力,不是依法应当扶养的人。父母有4个子女受害人应承担1/4,子女因母亲有劳动能力,受害人应当承担1/2。

  (2)确定各被扶养人赔偿年限,分段。其父为5年,其母为10年,其子为5年,其女为10年。分为2个阶段,即前5年和6-10年两段。

  (3)确定年赔偿总份额。前5年总份额为1/4+1/4+1/2+1/2=3/2。超过1,所以每人最终份额为父:1/4 乘以 (1 除以 3/2)=1/6 ,母同父,子: 1/2 乘以 (1 除以 3/2)=1/3 ,女同子。6-10年总份额为1/4+1/2=3/4,不超过1按各自分份额计算。

  (4)确定赔偿参数。因受害人为城镇居民,该赔偿参数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根据《解释》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一年度指一审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一审辩论终结时间为2004年6月10日,所以,赔偿参数应为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即5105.4元。

  (5)确定赔偿基数。因受害人死亡,赔偿基数为1。

  (6)计算公式

  前五年,受害人的之父的生活费为

  5105.4 乘以 1/4 乘以(1 除以 3/2) 乘以 5 =4254.5元

  母同父,亦为4254.5元。

  受害人之子的生活费为

  5105.4 乘以 1/2 乘以 (1 除以 3/2) 乘以 5 = 8509元

  女同子,亦为8509元。

  5-10年,受害人之母的生活费为

  5105.4 乘以 1/4 乘以 5 = 6381.75元

  受害人之女的生活费为

  5105.4乘以 1/2 乘以 5 =12763.5元

  根据各个阶段各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可计算出各个被扶养人各自的生活费及全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

  受害人之父的生活费为:4254.5元

  受害人之母的生活费为:10636.25元

  受害人之子的生活费为:8509元

  受害人之女的生活费为:21272.5元。

  本案中,全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为446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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