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制作的离婚判决书、
调解书, 其主文部分一般都依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离婚,二、子女
抚养,三、
财产分割,四、其他。
本文就离婚判决书、
调解书主文部分第二条的写法谈一点意见。
有不少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这样写的:
“双方所生x x x仍属双方之子, 由x x x负责抚养”;“双方所生x x x仍属双方之子, 由x x x负责抚养, x x x每月付
子女抚养费x x元”;“双方所生x x x仍属双方之子, 由x x x负责抚养,小孩长大后随父或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把上列三种表述归纳起来, 有如下三项内容:
① 双方所生之子仍属双方之子;
② 双方所生之子由x x x负责抚养;
③小孩长大后随父或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如果
作为一般的语言表达, 以上表述和内容并无不当。
但是, 把它列为人
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主文条款, 作为双方
当事人争讼
标的最后归结, 未免给人一种文不对题、与法相悖和自相矛盾的感觉,甚至会使人产生岐义。
在离婚
诉讼中, 随着双方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结束, 其未成年子女只能随父母的一方共同生活。
究竟随父方还是随母方, 往往是双方争执较大的问题, 甚至因此而达不成调解协议, 最后由人民
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争讼的焦点实际上是与子女的共同生活权, 即对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权。
这也是在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必须明确回答
和解决的问题,不能避而不提。关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我国《
婚姻法》明确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
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离婚后, 其子女仍属父母双方的子女, 双方都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 这是基本的原则。
审理离婚
案件在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和制作
法律文书时, 都必须遵循这个原则。以这个原则为准绳与上述表述相对照, 显然有不当之处。
假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为什么剥夺我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则无言以对。另外, 既然小孩由x x x负责抚养, 为什么让x x x(另一方)付
抚养费呢?既付抚养费, 算不算对小孩抚养呢?岂不是自相矛盾吗?无论是判决书还是调解书, 其主文条款的表述必须准确恰当, 不应当是法律条款的重复。“双方所生x x x仍属双方之子”本来是《婚姻法》的明文规定, 并非是由法院判决或调解所解决的问题, 把它列为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主文条款, 反而容易使人产生
误解。至于“小孩长大后随父或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则更是判决书和调解书所鞭长莫及的问题。
综上所述, 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主文笫二条的写法应该是:“婚生子(或女)x x x 现年x 岁, 随母亲(或父亲)x x x 一起生活。”需要另一方负担抚养费的, 则应该加写“由x x x (非
监护方)每月
补偿x x x (监护方)小该抚养费x x x 元。”并写明补偿
期限和
付款办法。只要与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不提出小孩抚养费的问题, 对小孩的抚养问题则
视为解决, 无须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主文条款中赘述“由x x x 负责抚养。”
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xxx,男(女),x年x月x日
出生,汉族,住址xxxxx。
被告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
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由xxx、xxx、xxx组成
合议庭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到庭,被告xxx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有……证实
本院认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
二、子女抚养……
三、
探望权……
四、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被告)XX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1.如果是一审,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
2.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
3.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
1.离婚判决书丢失后,可以持身份证到审理你离婚案件的法院档案室复印离婚判决书并加盖法院公章。
2.离婚判决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作用是一样的。
3.然后带上离婚判决书、身份证、户口本即可办结婚登记。
1.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只能有一样。
2.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民政局的离婚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