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受委托人,在申领工伤补偿待遇前请参照下表所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准备好相关资料到死者生前参保的社保局审核。
事项 顺序 |
需要准备的资料 |
解释说明 | ||
资料 |
备清晰复印件 (A4纸规格) | |||
一、工亡职工 |
1、《工伤认定书》; 4、一寸免冠照片1张。 |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
死亡证明:由死亡所在地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 | |
1、《亲属关系公证书》:到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处。 2、有以下情形的必需另外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A无身份证或身份证所记录的身份状况有误,提供能证实本人身份的证明(如: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B《户口簿》未能证明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以及身份状况的:①更正身份状况有误的家庭成员资料;②如家庭成员已分户、已迁出或无《户口簿》,提供由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③是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无《结婚证》的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④工亡职工未满18周岁的子女随一方入户或未随父母入户,应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⑤非婚生子女,应提供有效的亲子鉴定证明资料;⑥领养子女提供《收养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C亲属认为自己有残疾或有伤病在身而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向工亡职工生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D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中指定监护人并提供指定监护人证明资料 。 3、符合申领工伤保险补偿待遇的亲属未能前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到公证机关办理授权委托公证)。 | ||||
二、工亡职工亲属或受托人 |
(一) 亲属的证明资料 1、《亲属关系公证书》; 2、身份证; 3、《户口簿》; 4、有“解释说明”第2点情形之一的必需另外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每人一份 | ||
(二) 授权委托 1、《授权委托公证书》; 2、受托人身份证。 |
受托人身份证 | |||
三、待遇发放方式 |
银行结算账户 |
存折簿或开户银行的资料 |
1、 银行结算帐户;是可以办理汇款业务的账户(汇款快捷建议使用广东发展银行结算账户),普通账户不能汇款。详情请咨询开户银行。 2、符合供养规定的亲属,可分别提供本人账号。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亲属建议你在长居地就近银行开户。 3、开户的银行没有存折簿只有储蓄卡,请提供储蓄卡的详细资料,即:开户银行的详细名称(或银行行号)、银行账号、开户人名称。 | |
四、符合供养规定的亲属 |
亲属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4R(6寸)生活彩照(全身照) |
1、主要生活来源证明:能证实工亡职工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事实。建议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如:乡级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 2、每人备一张近期生活(带有照相日期,当年内有效)4R(6寸)彩色全身照片。 | ||
五、备注 |
1、本资料所指“亲属”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为准; 2、如有疑问或其他情形,请咨询当地社保分局,或拨打咨询热线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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