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公安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根据公安部于1996年11月14日下发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式)》,共计93种。依据办案程序,公安文书的主要类别如下。
第一类立案、破案文书。有立案、破案报告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等12种。
第二类律师介入文书。有聘请律师审批表、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等4种。
第三类强制措施文书。有呈请拘传报告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拘留证等22种。
第四类讯问犯罪嫌疑人文书。有讯问笔录等共4种。
第五类调查取证(含搜查、扣押类)文书。有询问笔录、鉴定结论、呈请搜查报告书、呈请查询犯罪嫌疑人汇款报告书、调取证据清单等共39种。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提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等。
第六类延长羁押期限文书。有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等5种。
第七类侦查终结。有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等9种。
第八类补充侦查、复议复核文书。有补充侦查报告书等3种。
公安文书除了具有法律文书的共性外,它还明显地表现为下列个性:
1.初创性。
公安文书是对刑诉活动最初阶段的记录,没有公安文书就难以产生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因而公安文书处于诉讼程序上的起步期,必须慎重对待。
2.非公开性。
绝大多数公安文书是供司法机关内部使用的,不对外公开,具有较强的保密性。这一点和检察文书、审判文书相比尤其突出。检察文书中的起诉书、抗诉书皆可当庭宣读,审判文书中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很大程度的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