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是1979年颁布的中国刑法第160条(归入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一种罪行。流氓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具有很大腐蚀性和扩散性,属于刑法重点打击范围。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6种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于首位。1997年,流氓罪被删除出修订后的《刑法》。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按照
法律和社会
图为1980年代公判流氓犯现场。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包括公共场所及其他人们共同生活交往场所的正常秩序。流氓罪主要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公私
财产为侵害目标,而是向社会挑战对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严重威胁,这是与侵犯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和其他扰乱
社会秩序的犯罪的不同之处。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复杂多样的方式方法,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要有出于流氓动机,成群结伙,打架斗殴,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骚扰破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调戏猥亵妇女幼女,一贯诱骗和玩弄妇女,聚众淫乱玩弄男性少年,鸡奸幼童或以暴力
胁迫方法鸡奸他人,
损害他人取乐等。有人将其概括为霸道型、淫乱型、取乐型3种类型。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意图通过粗野下流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满足其精神刺激的需要,是流氓罪与其他犯罪相区别的重要本质特征。如
侮辱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分别以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及达到个人某种无理要求为目的,都没有寻求精神刺激的主观特征。流氓集团是3人以上出于共同故意经常纠集在一起在
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
指挥下,共同实施流氓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
犯罪集团。流氓集团往往恣意横行作恶多端,在性犯罪方面的表现,主要是追逐拦截劫持妇女,进行侮辱猥亵,情节严重或以淫秽下流手段侮辱妇女,情节恶劣,进行集体淫乱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为
一般主体,多为男性,但不排除女性成为本罪的主体。
据原刑法160条规定,对犯流氓罪的处7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别刑法规定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携带
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
死刑。
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很大,而
刑罚幅度过宽也容易造成
量刑时畸轻畸重的弊病,这一名副其实的“口袋罪”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与
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因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聚众淫乱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等罪。
《汉语大词典》对“流氓”一词作如下解释:一是本指无业游民,后用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二是指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泼等行为(《汉语大词典》第5册,第1263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1)原指无业游民,后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2)指放刁、撒赖、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的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从上述辞书中的解释看,“流氓”从文字学的角度只有两层含义:一是在职业方面指“无业”;二是在行为方面指“不务正业,手段下流,为非作歹”。
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是流氓本义的那种无业、游荡等内涵已逐渐淡化,而不务正业、为非作歹,以低级下流手段等内涵
作为流氓的特征已日益突出,进而上升为主要内容。那些有职业而惯行下流行为者也被称为流氓。
对于流氓的管理,也已经从
原始的
道德批判甚至是原始的同情发展到因为管理需要而进行了法律上的批判甚至制裁,且这种制裁在某个时期变得异常急需。因而流氓的外延被急剧扩大,远远的超出了他的文字本意。在某个时期“流氓”成了犯罪分子的代名词。
我国刑法对于“流氓的制裁开始于1979年。按照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流氓罪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著名的严打运动中,流氓罪的刑罚变成可以处死刑,内容被扩大化。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对流氓罪是这样规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从此,流氓罪的刑罚最高刑为死刑,与
故意杀人罪相同。
当时流氓罪的范围也很广,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
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所谓“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有六项内容,其中第4和5项分别是:“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的;或者虽奸淫妇女人数较少,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
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各地出现了不少从
立案到处决只花了一周时间的案例,可谓从重从快。但是,在现在看来并没有
违法犯罪特征的行为,在当时使很多人受到严惩。
西安的马燕秦是
家庭舞会的组织者,作风放荡。1983年“严打”开始,早已了解她舞会组织情况以及复杂两性关系的公安部门,不仅将马燕秦收监,而且陆续抓审了300多人,成为轰动三秦的特大案件,《陕西日报》以整版的显要位置多次报道案情。最后,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个人,而另外几名被指控而不承认与她有性关系的人,以及晚会的乐队指挥,则被判处
死缓或
无期徒刑,涉案者被判有期徒刑的则数不胜数。按照这种量刑
标准,那些情妇数十人的贪官大款无论如何也逃不过死刑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