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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赠予

摘要


  根据《合同法》规定,房产属于不动产,在办理赠予时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赠予过户,进行房屋赠予过户;否则,属于无效赠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房屋赠予过户,如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予关系成立;未办理房屋赠予过户,但赠予人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予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房屋赠予过户。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及《云南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房地产赠与归属于房地产交易范畴。作为赠与房屋的受赠人到房管部门办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公证机关出具的赠与公证书;

  3、原《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

  4、赠与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共有人);

  5、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房地产评估报告。

  房屋赠予过户中的税费征收,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目录

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编辑本段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即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即墨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赠与合同(原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四)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标准房价总值的2‰交纳。 2、契税: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津地税发[2006]3号文件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 3、印花税:按房屋市场价格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4、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房屋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编辑本段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即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继承书或者遗赠书记载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即墨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经公证机构公证的继承书或者遗赠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死亡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三)办事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标准房价总值的2‰交纳。

  2、印花税:按房屋市场价格的1.5%的税率计税。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3、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4、受遗赠的,还应当缴纳契税: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 的3%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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