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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摘要

目录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编辑本段

  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证人的条件编辑本段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除下列人不能作证人外,其他人均可以作证人:

  ㈠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证人,它们所提供的证据可能成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但绝不可能成为证人证言;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㈢ 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同样,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除上述人不能 作证人外,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无论他们性别、国籍、职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政治状况、文化程度、经历等状况如何。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㈡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㈢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㈣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㈤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㈠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㈡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㈢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三、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本编辑本段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需证人出庭证明被申请人(刘某某)与第三人有长期的同居行为,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允许下列证人出庭作证:

  姓名:刘成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新村18号楼XX室。

  联系电话:1385658XXX

  申请人:王某某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八日

 四、证人证言范本编辑本段

  证人证言

  证人:申某,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新村X号楼XX室,。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3956584***

  证言内容

  我自2009年一直在张某某家做孩子的保姆,从我家男主人(赵某某)出国第二年起(即:2010年3月份),刘某某一直和一个做工程的男人住在同一个房间,我不知道这个男人的具体姓名,在吃饭的时候,刘某某经常喊他老郭,至于他们到底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我猜想可能是乱搞。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

  我保证上述内容都是真实的,如果我故意做虚假陈述,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证人:(签名)

  2003年7月15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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