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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摘要

 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一)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解决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诉讼标的是相同的。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解决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者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因此,法院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裁判时,除了必须对第一审裁判作出评价外,还必须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作出最终的裁断。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存在时间上的前后相继关系。尽管第二审程序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但是,只要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就必然经过了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延续。
    3.从审理范围来看,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终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可见,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当是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并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对于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事实与法律适用,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则上不予审查,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为准。简言之,第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以第一审程序的审理范围为基础。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也就是说,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在这个意义上,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终结。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适用的法院与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是终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则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是初审程序。
    2.程序发生的原因与启动程序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是因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效力的裁判而发生的,其启动与审理的原因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第二审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第一审程序是当事人因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的,其启动与审理的原因是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同时,请求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既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启动第一审程序的主体只可能是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
    3.程序的目的与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目的与任务,是检查、监督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纠正第一审裁判的错误,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第一审程序的目的与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4.审理的对象与内部结构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原则上限定在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之内,即原则上只审理与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与适用法律。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为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同时,第二审程序不存在种类上的区分,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分。
    5.审理的方式与审结期限不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律必须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或者迳行裁判。在审限方面,人民法院依第二审程序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不得延长。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
    6.裁判生效的时间与条件不同。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一经宣告和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通过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除依法不得上诉的以外,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上诉期间届满各方当事人都未上诉的,裁判才开始生效;在上诉期间内只要有当事人上诉的,第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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