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那么,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呢?对此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因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
众所周知,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君主或少数贵族。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人民主权原则的张扬,使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发生了转移。那些原本处于被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成了宪法和法律规定中的“国家主人”。但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却决定了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无法摆脱财产的控制,决定了它所实现的只能是有产者的权力,而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人民当家作主只能是理想、是抽象的原则。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则决定了占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人民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而且也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不仅应该是法律上、原则上的“主人”,而且应该是政治现实中的主人。因此,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建立一套使人民能够形成统一意志,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从而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政治制度也就极为必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样的政治制度。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尽管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则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那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虽然在理论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全权性的国家机关,但国家职能的全部实现却还有赖人民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因而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主要通过两大途径来实现:一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些职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由此可见,无论在国家机构的建立还是运行过程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也正是因为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才真正全面地保证了国家机构始终以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宗旨,始终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曾经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列宁也认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就可能脱离人民,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变性质。因此,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处于最为关键的环节。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归纳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叉民主的基本形式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而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城乡人民享有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自治权利等等。因此,在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包括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广泛的多种形式。但在这诸种民主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基本的。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1.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第一,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虽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有选民直接选举选举单位间接选举的差别,但所有的人大代表都是根据人民的意志选举出来的,都是人民派遣到权力机关的光荣使者
第二,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享有最高决定权:它有权制定宪法、法律;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有权选举和决定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并且监督这些机关的工作,使之遵循人民的意志。总之,凡属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它都有权行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务,有权组织本地区的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它们的工作。由此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代表人民全权地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第三,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要受人民的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整个任期之内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始终要同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综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
2.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在所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外,其他一切形式都存在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实现民主的主体方面,或者在实现民主的范围和效能方面。就享受民主的主体来说,其他民主形式通常总以某一部分人为限。如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参加者就只限于本企业的职工。就享受民主的范围来说,其他民主形式通常局限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如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的管理或者享受宪法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它的范围主要是经济生活方面。就享受民主的效能来说,其他民主形式也有一定限度。如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这些意见和建议能否被接受和采纳,尚需受制于具体情况。这就是说,其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在主体、范围和效能等方面都要受到法律和事实的限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无限制地、全面地、全权地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因此,与其他民主形式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不仅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既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表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是我国国家机构得以建立、健全和国家政治生活得以全面开展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而且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那么毫无疑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极具优越性的根本政治制度,只有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树立其权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作用。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过程中,必然会与其他机关、组织、团体发生各种关系,理顺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保证其通畅将有助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机关无论在性质上还是职能、任务上都存在区别,分别属于两套不同的系统。两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是坚持和实现了党的领导;二是同级党组织的职责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保障。它们的目标和宗旨是一致的,即真正保障广大人民当家作主。
(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依据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关系。依据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它们之间的关系即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这是从人大自身制度入手,对内部问题加以完善。
(1)组织机构建设。保证已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运转的同时,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后者主要从以下方面人手:①增设专门委员会,尤其是宪法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以维护宪法权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加强廉政建设。地方各级人大也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增设专门委员会。②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地区在事实上行使着一级国家政权的职能,却在组织机构上缺少相应的人大机构,这样的配置不利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乡、镇人大机构建设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其常设机关,便于落实本级人大的决议,经常性地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③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尽快实现代表结构合理化以及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这是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能力的必要条件
(2)制度建设。①会议制度。“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为有关制度提供了依据,但很多内容仍然过于原则化,还有不完善之处,因而有待制定其他有关条例以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等。②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必须将实践中的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代表小组活动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分片负责、深入基层走访代表制度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固定化、法律化。③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包括双向联系制度化,监督、罢免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等应当形成制度,并作为选民考察代表是否称职以及应否罢免的主要依据。④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包括对其范围、程序的规定,为其提供必要条件等。⑤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通过此项制度提高代表素质,培养其参政议政的能力。
(3)成员素质的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能力。首先,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这就要求既依法选举,又改革选举制度:明确代表的责任性质;确保候选人地位平等;保证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其次,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的行使职权。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下一篇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1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