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以下简称单位契税减免);
2、城镇职工按规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按照规定缴纳契税(以下简称房改房契税减免);
3、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房屋权属并经外交部确认的。
7、国家规定的其他契税减免范围。
此外,《条例》还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条例》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税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2号)第九条规定“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一)契税申报、缴纳所需资料。
1、土地契税缴纳:
(1)土地出让:
① 合同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 国有土地(净地)价格或评估报告;
③ 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应提供政府、土地部门有关文件;
④ 土地部门开出的业务联系单。
(2)土地转让、赠与:
① 合同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 原使用权人已纳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赠与合同复印件;97年10月1日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南昌市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初审表》;
④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应提供政府、土地部门有关文件;
⑤土地部门开出的业务联系单。
(3)土地交换:
① 合同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原使用权人已纳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赠与合同复印件;97年10月1日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应提供政府、土地部门有关文件。
2、房屋契税:
(1)商品房买卖:
① 新楼盘第一次交纳契税,该楼盘的开发公司应填写《楼盘信息采集表》,并向契税所提供销售价目表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②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 商品房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 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商品房需提供成交原始凭证:如发票、帐务等。
(2)存量房上市交易
① 房屋成交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 原房屋为商品房需带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需携带原购房合同补交契税;
③原房屋为自建房需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产权证;
④原房屋为房改房需带产权证;
⑤原房屋为继承房需带继承公证书;
⑥原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参见下款。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低于南昌市存量住房政府指导价格的,由征收机关按照存量住房政府指导价格核定。南昌市存量住房政府指导价格一览表(表一):
地段房屋类别
住房(元/㎡)2000年以后竣工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元/㎡)
一类20002500
二类15002000
三类10001500
四类7001000
(3)房屋拆迁安置契税:
① 拆迁安置协议书;
② 结算清单。
(二)办理契税减免需提供的资料:
1、《江西省南昌市契税减免申报表》,表上需加盖单位公章(房改房需经房改办审核并加盖公章);
2、本单位填写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房价计算底册》(仅房改房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房改办审批的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3、原产权人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有超面积,提供契税完税凭证(仅房改房提供)(复印件);
5、申报契税减免报告(仅单位契税减免提供);
6、南昌市房屋、土地成交通知书(联系单)或购房(土地)合同(仅单位契税减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7、原产权人所交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8、购非住宅附评估报告(仅单位契税减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9、编委机构设置批复(仅单位契税减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0、组织机构代码证(仅单位契税减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1、法人登记证(仅社会团体契税减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2、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仅单位契税减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3、上级主管部门对购土地、房屋使用性批复(仅单位契税减免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
一、一九九一年后(含九一年)竣工的房屋(商品房、自建房、拆迁房)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已缴契税的应带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如没有缴纳契税,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补交契税;
2.自建房带计委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拆迁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和拆迁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其他
⒈产权证上的地址与土地证、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址不符的,须提供派出所证明;
⒉清退的房改房重新分配需提供《职工退还房改房审批表》或《关于注销房改房产权证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⒊拆迁房的超面积部分,按拆迁安置协议书和结算清单补交超面积部分契税;
4.如无原件,所提供复印件经南昌市房管理局档案室加盖公章认可与原件相符,可视同为原件。
(三)办理契税退税需提供的资料:
1、期房退税:
期房退契税需符合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文“……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缴纳契税应予以退还”的文件精神。
办理期房退契税需提供的资料:
①期房退房人要求退契税的申请报告;
②期房退房人与开发公司退房的书面协议(要盖手印或盖章);
③期房退房人已收到退房款的收款证明并盖手印;
④期房退房人已交契税税票原件与契税申报表原件;
⑤开发公司要求办理退期房契税的报告;
⑥由市房管局商化办办理已作废的售房合同原件;
⑦经审核批准后,期房退房人退税人需带身份证、领取退契税的收据(本人盖手印)取款。
期房退税应注意事项
①退房后的户主不能再到该楼盘购买商品房;
②期房期间属于以小换大或以大换小不属于退房范围。
2、重交契税退税
符合重交契税退税的条件:房屋买卖权属转移,如同一户主、同一房号交纳两次契税(包括房改房、商品房、二手房)属重交契税。
办理重交退税需提供的资料:
①重交契税的本人要求退契税的报告;
②已交契税的两套契税税票和两张契税(红色的)申报表原件;
③经审核批准后,重交契税人应开具领取退契税的收据,并要求盖本人手印,退税人需带本人身份证取款。
重交契税退税人应注意事项:
①重交契税退税一律按后一次重交契税作为退税金额;
②退税人领取退契税款时,契税所退回第一次交契税税票和红色的纳税申报表一张原件给退税人。
注:商品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管理机关按照契税政策可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应税行为税率政策依据
文号标题
①单位购买存量住宅、非住宅以及拆迁安置房超面积补税部分4%赣府发[1998]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字[2005]147号关于同意2005年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具体标准的批复
②个人购买、受赠、交换存量住房,应税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144㎡以上(含144㎡),或每平方米价格在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标准以上的(含价格标准);个人购买、受赠、交换非住宅
洪府厅字[2005]382号关于同意2006年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具体标准的批复
洪房字[2007]69号关于印发《2008年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③个人购买、受赠、交换存量住房,应税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144㎡以下,或每平方米价格在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标准以下的2%财税[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洪府厅字[2005]147号关于同意2005年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具体标准的批复
洪府厅字[2005]382号关于同意2006年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具体标准的批复
洪房字[2007]69号关于印发《2008年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
④个人购买90㎡及以下的普通住宅1%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5天)缴纳契税。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携相关资料到南昌市契税征收大厅办理契税申报手续,征收机关审核纳税资料,核定计税价格,开具缴款凭证,纳税人到银行缴纳税款,持缴款证明取得完税凭证。具体办税流程为:
纳税人应根据所申报房屋权属类别提供下表(表三)资料:
类 别
资料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首次上市存量房再交易其他
赠与和继承清退上市直接买卖拆迁户本人售房继承后售房换证补税自建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继承后售房离婚后分割房产直接上市法院判决过户
存量住房买卖合同(市房管局统一格式印制) √√√√√√ √√√
原房屋所有权证√ √
赠与合同及公证书√
继承公证书√ √ √
清退住房上市出售交款审批表(一) √
拆迁协议 √√
拆迁计算单 √√
卖房人购房时完税凭证 √√
南昌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换证验证查档单 √
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计委立项批复 √
离婚证、离婚协议、民事判决书 √
法院判决、裁定书 √
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说明:①、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有原件和复印件(除存量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市房管局有关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契税档案资料需留存外,其他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纳税人)。
②、纳税人提供资料相关地址和姓名如有不符,纳税人须出具当地派出所证明,证明是同一地址或同一人。
③、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上市交易卖房人未交或少交契税的,应先按现行税率补交契税(199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房产证的不补征契税),其计税价格按购房合同、发票成交价格计征。
④、表中打“√”即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对逾期纳税、漏报瞒报的申报者,征收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条款实施处罚。
南昌市契税征收大厅地址:中山路470号南昌市财政局办公大楼一楼
南昌市财政局网址:http://czj.nc.gov.cn
咨 询 服 务电 话:0791-6692245
监 督 举 报电 话:0791-669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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