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适用中国刑事
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原则,是指
司法机关及
诉讼参与人在进行
涉外刑事诉讼时,除了要遵守中国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遵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
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除非中国对该条款有
保留。如果中国的刑事法律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冲突,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涉外
刑事诉讼适用中国刑事法律,是我国刑法和刑事
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1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需要依照中国刑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都适用中国刑法对其
定罪量刑。我国刑事
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
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的,除非该外国人享有
外交特权或者
豁免权,均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刑事诉讼适用中国法律,是我国独立行使刑事
司法管辖权的标志,也是国际公认的
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国司法机关不论是
立案、
侦查、
起诉、审判涉外
案件,还是协助外国司法机关调查
取证、查获犯罪人,都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绝不允许任何外国
国家、组织或者
公民以任何形式进行
干涉。
国际条约是
主权国家之间订立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我国对于自己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历来是认真信守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在遵守中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同时遵守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但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一贯坚持了这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和
外交部在1987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涉外案件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以维护我国主权。同时亦应恪守我国参加和签订的多边或双边条约的有关规定。当
国内法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
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在1998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