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法律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其二是统一法律(“法令由一统”)。秦代几乎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一些刑法适用的原则也为后世所继承并发扬光大。
立法指导思想
1、以“法”为主,“法”、“术”、“势”综合为治的原则
奉行法家综合为治的原则,即强调以法为主,将“法”“权”“信”等要素结合,或将“法”“术”“势”等要素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法是由国君颁布的法令条文,要求全国人人知道,共同遵守。
术是国君为了支配他的大臣,运用种种手段,使大臣猜不透他的意图,就不敢捣鬼。
势是权位、势力。韩非认为推行法令,
使用权术,没有势力是不行的。
当时法家代表人物强调秦朝的综合为治,必须置于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绝对排除
儒家思想的影响。他们强调综合为治必须高度集权,统一由封建皇帝独揽,强调坚持以法为主。如韩非、
李斯等。秦朝统治者过于迷信法家思想与法律的效能,残酷镇压终致“天下悉怨,溃而叛之”。
2、刑赏兼备,
重刑轻罪
秦王朝奉行重刑主义方针,实行“重刑轻罪”、严刑峻法。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秦王朝承袭奴隶制的酷刑,规定了非常苛刻的
刑罚制度。最终导致秦王朝仅存十四年而亡。
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条文,是
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
成文法典。
(2)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3)式:即程式、格式。秦简中有《
封诊式》,是关于
案件的调查、勘验及
审讯等程序的
司法规则和文书程式。
(4)
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
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
(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
(6)程:即章程、
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
(8)
廷行事:是
法庭的判例。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
司法机关的判例
作为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审判依据。
行政立法概况
秦从
商鞅变法到统一六国的一百三十年的立法实践中,形成了统一的带有法家化明显标记的法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
法制历史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行政法律是秦朝整个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仅见诸
云梦秦简的已有二十多种。
主要内容
1、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
2、维护封建官僚体制。
3、注重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规定。
包括《法律答问》、《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等。秦律规定的主要
罪名有
盗窃罪、贼杀伤罪、
诽谤罪、不敬皇帝罪等等。秦代在刑罚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体刑、劳役刑、耻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内的
刑罚体系,对后世刑制有较大影响。
犯罪成因与
犯罪构成
(一)犯罪成因
1、犯罪经济成因:因贫苦不能存活。
2、犯罪政治成因:权位欲望。
3、犯罪生理原因:好逸恶劳。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方面:凡身高六尺(年十五)以上者犯罪,须承担
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完全
免除刑事责任的年龄。
2、
犯罪主观方面:严格区分故意与
过失。
3、
犯罪客观方面:“犯令”(不应为而为)和“废令”(应为而不为)。
4、
犯罪客体方面:如
谋反罪严重威胁封建皇权统治与封建统治秩序。
主要罪名
1、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
妖言、不忠、谋反等。
2、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贼杀伤、斗杀伤等。
3、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4、侵犯封建
所有权的犯罪,如:盗徙封、盗窃等。
5、逃避赋税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户、匿田、失期、乏徭等。
6、军事上的犯罪,如:降敌、誉敌、不得、不能死等。
7、官员的
职务犯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
8、
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弃妻不书、
不孝等。
刑罚体系
1、生命刑,即
死刑。秦
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杀、
具五刑、
车裂等等。
2、身体刑,即
肉刑。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剕、宫、笞,并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
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3、劳役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秦代的劳役刑根据男、女的生理特点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城旦(男犯)、舂(女犯);鬼薪(男犯)、白粲(女犯);
司寇(男犯)、如司寇(女犯);罚作(男犯)、复作(女犯)。
4、
财产刑又分为几种:赀,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作为抵偿的刑罚;赎,是允许犯人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
赎刑的适用十分广泛,如赎死、赎宫、赎耐等等;没和收,“没”是把犯人的
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收”则分为
没收财物和没收人口两类。
5、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6、流放刑,在秦代称为“迁”。
7、耻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是剃去头发和鬓须,“耐”是只剃鬓须。耻辱刑也常常与劳役刑并用,如“耐为城旦”等等。
刑罚适用原则
1、
刑事责任年龄
2、原心
定罪原则:即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
条件。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
共犯罪从重、集团性犯罪从重原则
4、
累犯从重、二罪从重原则
5、教唆
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原则
6、
诬告反坐原则
7、
自首减刑原则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皇帝成为全国最高的司法审判官。皇帝之下设置
廷尉一职,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
审理全国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设置御史大夫,位置仅在丞相以下,作为副相执掌
行政监察与
法律监督的大权。其下设置监察御史,监督属下郡县。
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县令,
行政与司法合一。
诉讼审判制度
1、
起诉制度。分三种:告诉、自首、官员纠举。
2、采证与勘验制度。有严格规定,含
书证、现场勘验与
尸体检验等。
3、审判制度:“讯狱”、“治狱”。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
监狱制度
1、监狱设置:中央监狱;地方分设郡、县两级监狱。
2、监押管理:轻刑犯
监管重刑犯,以减轻监所压力。
3、生活管理:规定口粮发放办法等。
4、劳动管理:有定额与质量要求。
法制状况
“专任刑罚”,“繁刑严诛”。
最高统治者的滥杀政策造成秦朝
法律秩序荡然无存,最终导致政治与法制的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