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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代法律

摘要

 秦代法律的指导思想其一是法家传统的重刑主义理论(法网严密、轻罪重罚);其二是统一法律(“法令由一统”)。秦代几乎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一些刑法适用的原则也为后世所继承并发扬光大。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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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况编辑本段

  立法指导思想

  1、以“法”为主,“法”、“术”、“势”综合为治的原则

  奉行法家综合为治的原则,即强调以法为主,将“法”“权”“信”等要素结合,或将“法”“术”“势”等要素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法是由国君颁布的法令条文,要求全国人人知道,共同遵守。

  术是国君为了支配他的大臣,运用种种手段,使大臣猜不透他的意图,就不敢捣鬼。

  势是权位、势力。韩非认为推行法令,使用权术,没有势力是不行的。

  当时法家代表人物强调秦朝的综合为治,必须置于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绝对排除儒家思想的影响。他们强调综合为治必须高度集权,统一由封建皇帝独揽,强调坚持以法为主。如韩非、李斯等。秦朝统治者过于迷信法家思想与法律的效能,残酷镇压终致“天下悉怨,溃而叛之”。

  2、刑赏兼备,重刑轻罪

  秦王朝奉行重刑主义方针,实行“重刑轻罪”、严刑峻法。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秦王朝承袭奴隶制的酷刑,规定了非常苛刻的刑罚制度。最终导致秦王朝仅存十四年而亡。

  主要法律形式

  (1)律: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2)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3)式:即程式、格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规则和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是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

  (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

  (6)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7)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是法庭的判例。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援引廷行事的例子,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审判依据。

行政法律编辑本段

  行政立法概况

  秦从商鞅变法到统一六国的一百三十年的立法实践中,形成了统一的带有法家化明显标记的法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历史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行政法律是秦朝整个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仅见诸云梦秦简的已有二十多种。

  主要内容

  1、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

  2、维护封建官僚体制。

  3、注重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规定。

刑事法律编辑本段

  包括《法律答问》、《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等。秦律规定的主要罪名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皇帝罪等等。秦代在刑罚制度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身体刑、劳役刑、耻辱刑、流放刑、身份刑在内的刑罚体系,对后世刑制有较大影响。

  犯罪成因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成因

  1、犯罪经济成因:因贫苦不能存活。

  2、犯罪政治成因:权位欲望。

  3、犯罪生理原因:好逸恶劳。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方面:凡身高六尺(年十五)以上者犯罪,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完全免除刑事责任的年龄。

  2、犯罪主观方面: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

  3、犯罪客观方面:“犯令”(不应为而为)和“废令”(应为而不为)。

  4、犯罪客体方面:如谋反罪严重威胁封建皇权统治与封建统治秩序。

  主要罪名

  1、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及尊严的犯罪,如:贼盗、诽谤、妖言、不忠、谋反等。

  2、危害统治秩序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投书、贼杀伤、斗杀伤等。

  3、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如:偶语诗书、以古非今、妄言等。

  4、侵犯封建所有权的犯罪,如:盗徙封、盗窃等。

  5、逃避赋税及徭役的犯罪,如:擅徙、匿户、匿田、失期、乏徭等。

  6、军事上的犯罪,如:降敌、誉敌、不得、不能死等。

  7、官员的职务犯罪,如: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不直、纵囚、失刑等。

  8、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如:去夫亡、娶人亡妻、弃子逃嫁、弃妻不书、不孝等。

  刑罚体系

  1、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多达二十余种,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族、坑、定杀、具五刑车裂等等。

  2、身体刑,即肉刑。秦代继续沿用奴隶制时期的墨(黥)、劓、剕、宫、笞,并把肉刑与劳役刑结合起来使用,如黥劓城旦等等。

  3、劳役刑,即强制犯人劳动的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秦代的劳役刑根据男、女的生理特点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城旦(男犯)、舂(女犯);鬼薪(男犯)、白粲(女犯);司寇(男犯)、如司寇(女犯);罚作(男犯)、复作(女犯)。

  4、财产刑又分为几种:赀,是判处犯人缴纳财物或以劳役作为抵偿的刑罚;赎,是允许犯人以交纳法定的财物代替已经判处的刑罚。赎刑的适用十分广泛,如赎死、赎宫、赎耐等等;没和收,“没”是把犯人的财产由国家强制充公,“收”则分为没收财物和没收人口两类。

  5、身份刑,是剥夺犯法者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其刑名有“夺爵”、“废”等。

  6、流放刑,在秦代称为“迁”。

  7、耻辱刑,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是剃去头发和鬓须,“耐”是只剃鬓须。耻辱刑也常常与劳役刑并用,如“耐为城旦”等等。

  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原心定罪原则:即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共犯罪从重、集团性犯罪从重原则

  4、累犯从重、二罪从重原则

  5、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原则

  6、诬告反坐原则

  7、自首减刑原则

民商法律编辑本段

  一、民事法律

  1、名籍制度。凡在秦朝取得“名籍”者,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2、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方面的规定

  二、商事法律

  (一)农牧业立法。“盗徙封,赎耐。”

  (二)手工业立法。

  (三)市场交易与金融立法。

司法制度编辑本段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皇帝成为全国最高的司法审判官。皇帝之下设置廷尉一职,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设置御史大夫,位置仅在丞相以下,作为副相执掌行政监察法律监督的大权。其下设置监察御史,监督属下郡县。

  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县令,行政与司法合一。

  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分三种:告诉、自首、官员纠举。

  2、采证与勘验制度。有严格规定,含书证、现场勘验与尸体检验等。

  3、审判制度:“讯狱”、“治狱”。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

  监狱制度

  1、监狱设置:中央监狱;地方分设郡、县两级监狱。

  2、监押管理:轻刑犯监管重刑犯,以减轻监所压力。

  3、生活管理:规定口粮发放办法等。

  4、劳动管理:有定额与质量要求。

  法制状况

  “专任刑罚”,“繁刑严诛”。

  最高统治者的滥杀政策造成秦朝法律秩序荡然无存,最终导致政治与法制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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