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我国制定
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
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
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
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主要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于行政案件不同于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是
行政机关与
公民、
法人之间的争议,而民事案件是公民、法人之间的争议,两类争议的性质有很大差别,完全用解决民事争议的程序规则去解决行政争议,必然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也容易忽视行政诉讼的特点,达不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鉴于
民事诉讼法有诸多方面不适于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诉讼本身具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这就要求在民事诉讼法之外设计一套适合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实施为人
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法院的
受案范围、
管辖、
证据制度、
审理程序、审理方式和
期限以及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
法律监督等内容,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的最主要目的是为遭受行政机关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救济途径,通过诉讼方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随着现代行政管理活动日趋广泛和复杂,
行政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害。如何为受害人提供充分有效的
法律救济,是现代
法治国家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众多的救济途径中,行政诉讼可谓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行政诉讼法的许多规定,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受案范围、案件管辖、
起诉和
受理、赔偿诉讼、判决等内容,均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诉讼法是一部
人权保障法,它不仅为公民
人身权、
财产权遭受损害提供救济,而且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公民
劳动权、
受教育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也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法院通过
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改变显失公正
行政处罚行为,判令
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承担赔偿
责任等多种方式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救济。
(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法是
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有权撤销违法的具体
行政行为,有权维持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意味着对行政行为的否定评价,而且也是防止行政机关
再犯同样
错误的重要监督方式。维持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质是通过
司法裁判的形式肯定正确合法的行政行为,并使之具有最终的
法律效力。就这一点而言,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起到维护支持的作用。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既有监督作用,又有维护作用。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并不矛盾。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样,只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广泛、更切实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