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Austin, 1790—1859,英国
法学家,
分析法学派(又称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出身于磨坊主
家庭,曾在军队中服役。1818年—1825年担任
律师。1826年在伦敦大学担任第一任
法理学教授,1833年辞去教职。奥斯丁的主要著作有《法理学的范围》(1832)和《法理学讲义》(1863)。奥斯丁与J.边沁交往甚密,信奉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但他的法学的思想基础主要是实证主义哲学。奥斯丁的法学思想主要由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组成:法学研究的范围、法和
道德的关系以及法的概念。他虽然信奉功利主义,认为
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但又认为立法学不同于法学,前者属于伦理学范围,后者涉及
实在法或严格意义的法,而不管这种
法律的善恶。他认为,法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即实在法,而不是像
自然法学家那样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法”,即理想法或
正义法。他认为
一般法学有别于一国的或特殊的法学,一般法学的任务是从逻辑上比较分析各种成熟的实在
法制度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其中包括
权利、
义务、
损害、制裁、惩罚和赔偿等重要概念。分析法学派的名称即由此而来。奥斯丁认为
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尽管是
不道德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
法律效力。“恶法亦法”之说即由此而来。他将人定法分作适当意义上的法和不适当意义上的法,前者主要指
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后者指实在法以外的人们的
行为规则,如俱乐部的规则、礼仪规则和
国际法等,但它们是“实在道德”而不是实在法。国际法之所以不是实在法,就因为它不具备实在
法的特征。奥斯丁认为实在法是掌握
主权者责成或禁止非主权者从事一定行为的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
作为威胁。这种法的定义包括三个要素:主权、命令、制裁。因此,被称为法的三位一体说。奥斯丁认为判例法是真正意义上的实在法。奥斯丁的这种法学思想与17、18世纪强调正义、
理性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有很大区别。它适应巩固了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需要。奥斯丁生前默默无闻,他在伦敦大学的讲学以及他的著作初问世时,都不受欢迎。但在他死后,他的法学成为整个19世纪英国法学中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成为西方法学19世纪三大派别之一。在20世纪,他的学说在西方法学界尽管备受攻击,但仍有重大影响。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和H.L.A.哈特的
新分析法学都是在
继承和修改他的学说的基础上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