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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的条件和方式

摘要

   起诉的条件和方式

  1.起诉条件

  当事人起诉是民事审判程序开始的前提,只有符合条件的起诉,才会启动民事审判程序,不符合条件的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有适格的原告。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或受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但这种直接利害关系只要原告认为存在并声明即可,至于是否客观真实尚有待法院通过审理加以认定。与争议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是适格的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相互对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原告起诉时要指明发生争议的相对一方。如果被告不明确,诉讼无法进行。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明确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例如,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还是请求法院变更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能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审理的范围,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法院对案件无从审理。“事实”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基本事实,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以及有关的证据。“理由”是指证明该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应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职权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这个范围的,不得提起民事诉讼。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是指原告必须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的分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基础,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则无从审判。

  以上四个条件是原告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

  2.起诉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的载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第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此外,起诉状还应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起诉状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内容如有欠缺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限期原告补正。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2款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口述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起诉状内容的要求予以提示,使之清楚、明确而有依据。

  也有人将上述起诉的四个条件和对起诉方式的要求,均称为起诉的条件,前者为起诉的实质要件,后者为起诉的形式要件。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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