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二审和再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特殊规定:
1.对附带
民事判决或者
裁定上诉、抗诉的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上诉、
抗诉的
期限确定。如果
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
上诉期限应当按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
执行。
2.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
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
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
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
被告人是第二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
诉讼案件
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3.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
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
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4.第二审人
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如果发现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
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5.第二审人民
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6.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7.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
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
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刑事诉讼法、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8.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
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
被告人提出
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另行
起诉。
9.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
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