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
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
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职责,经未
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
起诉讼的,由
人民法院裁决。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
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
交付人
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
公安机关作出
劳动教养处理或
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
人民检察院作出
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未被交付
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
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为,各加害人都应对
物质损害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3.已被
执行死刑的
罪犯的
遗产继承人和共同
犯罪案件中案件
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对
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
债务,属于遗产的
清偿范围。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