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
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
公民。任何公民由于
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
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刑事
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
被害人”,
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
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
权利主体。譬如在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
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诸如盗窃、贪污、抢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
死亡时,其
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
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
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
继承被害人
财产的权利。被害人因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获得的赔偿,理所应当看作是被害人
遗产的范围,因而,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备事实根据。
5.如果是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理解为“应当”,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
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
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它既是
公诉机关,又是附带
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的
诉讼权利。但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
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
和解。